核心提示:2023年11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健委、国家食品安风险评估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发布了一系列食品行业监督管理政策,食品伙伴网整理汇总如下:党参、铁皮石斛等9种物质新增为食药目录;《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公布 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两部委联合发布《关于特殊膳食用食品中氨基酸管理的公告》;巴拉圭冬青叶(马黛茶叶)等9种“三新食品”审查通过;市场监管总局就《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等。……(世界食品网-)
2023年11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健委、国家食品安风险评估中心、工业与信息化部等部门发布了一系列饮食业监管政策,食品伙伴网整理汇总如下:
11月1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将党参、肉苁蓉(荒漠)、铁皮石斛、西洋参、黄芪、灵芝、山茱萸、天麻、杜仲叶等9种物质纳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以下简称食药物质)目录。
党参等9种物质作为食药物质,建议按照传统方式适量食用,孕妇、哺乳期妇女及婴幼儿等特殊人群不推荐食用。传统方法通常指对原材料进行粉碎、切片、压榨、炒制、水煮、酒泡等。作为保健食品原料使用时,应当按保健食品有关规定管理;作为中药材使用时,应当按中药材有关规定管理。
本次党参等9种物质新增纳入食药物质目录,完善了食药物质作为食品的安全指标,如铅、镉、砷、汞、二氧化硫分别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方法测定,农药限量应符合农业农村部的相关规定等。
关于党参等9种新增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公告(2023年 第9号)
解读《关于党参等9种新增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公告》(2023年 第9号)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布了《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包括七章,共四十五条。第一章总则,规定《办法》的调整范围、标准制定原则、各方职责等。第二章至第五章规定国家标准制定程序和具体规定。第六章规定地方标准备案要求。第七章附则。
(一)关于适用范围。明确食品安全标准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明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具体工作程序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章程、工作程序执行,进口无国标食品、临时限量值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职责。明确国家卫生健康委、省级卫生健康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的食品安全标准工作职责。
(三)关于国家标准管理。从立项、起草、审查、公布、修订和跟踪评价各环节,突出强调了以风险评估为科学依据、明确标准研制内容、严格项目承担单位技术能力要求、优化委员会审查机制和提升审查效能等相应重点措施。增加标准实施过渡期、标准修改单等方式要求。
(四)关于地方标准备案。规定了地方标准职责和备案要求等,明确了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衔接要求。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特殊膳食用食品中氨基酸管理的公告》,明确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运动营养食品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的20余种氨基酸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管理,其使用应符合各自标准及相关规定。
《公告》补充完善了上述标准中所涉及氨基酸的部分质量规格要求、检验方法等。氨基酸作为非食品营养强化剂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0)使用,其质量规格要求按照相应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规定执行。
《公告》的发布,将进一步规范氨基酸类物质在特殊膳食用食品中的使用管理,促进我国相关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尤其推进以氨基酸为蛋白来源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研发上市,以便更好满足病患需求。
相关报道: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特殊膳食用食品中氨基酸管理的公告(2023年 第11号)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关于巴拉圭冬青叶(马黛茶叶)等9种“三新食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审评机构组织专家对3种物质申请新食品原料、2种物质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4种物质申请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并通过。
据悉,新食品原料3种,包括巴拉圭冬青叶(马黛茶叶)、酵母蛋白、儿茶素;食品添加剂新品种2种,包括食用单宁、乙酸乙酯;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4种,包括N,N-己基-1,6-二[3-(3,5-二叔丁基-4-羟苯基)丙酰胺]、2,2-双[[3[3,5-双(1,1-二甲基乙基)-4-羟苯基]-1-氧代丙氧基]甲基]-1,3-丙二基-3,5-双(1,1-二甲基乙基)-4-羟基苯丙酸酯;四[3-(3,5-二叔丁基-4-羟基苯基)丙酸]季戊四醇酯、咖啡渣、甲基丙烯酸丁酯与甲基丙烯酸甲酯、丙烯酸正丁酯和1,4-丁二醇二甲基丙烯酸酯的聚合物。
相关报道: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巴拉圭冬青叶(马黛茶叶)等9种“三新食品”的公告(2023年 第10号)
解读《关于巴拉圭冬青叶(马黛茶叶)等9种“三新食品”的公告》(2023年 第10号)
11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保障《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顺利贯彻实施,指导各地规范开展食品经营许可活动,市场监管总局对《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11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婴幼儿配方液态奶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近年来,国内企业对婴幼儿配方液态奶(以下简称液态婴配)生产意愿逐渐增强,为规范液态婴配生产许可,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液态婴配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婴幼儿配方液态奶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是严格原辅料要求。要求企业具有自建(全资或控股)奶源基地,生乳应来自自建的奶源基地,明确了生乳的菌落总数、体细胞数、嗜冷菌、耐热芽孢菌限量值;要求包装材料除应符合相关标准或规定外,其阻隔氧气、光照等的性能应能保证产品货架期内质量稳定且不影响安全和产品特性等。
二是明确生产工艺和清洁作业区动态控制要求。明确无菌灌装工艺和后杀菌工艺的基本生产流程和关键控制点要求;要求对产品接触表面、灌装及包装设备的无菌仓等进行清洁灭菌,确保达到无菌灌装的要求;制定了比婴幼儿配方乳粉更严格的清洁作业区动态控制要求,以降低生产产品污染风险。
三是严格灭菌设备和灭菌效果验证要求。要求对灭菌设备安装后,灭菌工艺效果进行验证,确保达到灭菌要求;对后灭菌工艺的灭菌设备,要求进行热分布测试,验证确认热分布均匀后方可使用等。
四是严格出厂检验要求。要求产品出厂前逐批全项目自行检验;出厂前经保温实验对商业无菌效果进行验证;对新建生产线、采用新设备、灭菌设备进行维修调整或灭菌关键参数发生变化的,每个批次的全部产品均需通过保温实验验证商业无菌效果。
相关报道: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婴幼儿配方液态奶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11月3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发布关于公开征求11-氨基十一(烷)酸的均聚物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意见。
根据《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和《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要求,11-氨基十一(烷)酸的均聚物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已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技术评审,并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该物质在常温下为无色或半透明固体颗粒,不溶于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 9685-2016)已批准该物质作为添加剂用于橡胶、涂料和涂层等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本次申请将其使用范围扩大至塑料树脂。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和欧盟委员会均允许该物质用作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该物质作为塑料中的基础树脂,具有较低的吸湿性和较好的机械强度,使其所生产的厨具可保持尺寸稳定且耐磨损。
相关报道: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关于公开征求11-氨基十一(烷)酸的均聚物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意见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正确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更好回应人民群众关切,服务保障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现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政务网、中国法院网、人民法院报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13日。
【征求意见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9、《特殊食品注册申报容缺受理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受理大厅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11月1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发布关于公开征求《特殊食品注册申报容缺受理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受理大厅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受理大厅各项服务工作,提高行政许可规范化、便利化、标准化水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组织起草了《特殊食品注册申报容缺受理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修订了《受理大厅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关于公开征求《特殊食品注册申报容缺受理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受理大厅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10、《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第2号修改单(二次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11月23日,工业与信息化部公开征求对《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第2号修改单(二次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根据国家标准委下达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完成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第2号修改单(二次征求意见稿)的编制工作。
为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现对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予以公示,截止日期2023年11月29日。
工业与信息化部公开征求对《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第2号修改单(二次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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